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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物美创始人张文中无罪 法律规定的无罪行为有哪些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01 浏览:
导读: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正义尽管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迟到的正义,依然无比珍贵。”今年3月,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八届年会上,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朗读了他的《给40年的信》。

  这是他出狱后首发公开信,独白感动了现场的每一个人,马云、任志强、俞敏洪、冯仑、陈东升等百余位企业家全体起立向他致敬。

  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

  今天上午10点,物美原董事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等都进行了庭审直播。

  11点23分,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综合评判如下:

  (一)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其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并未使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

  (二)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

  (三)物美集团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不属于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所提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有资格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贴息项目,张文中、张伟春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行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这意味着,蒙冤12年后,物美原董事长张文中终于盼来了正义。

  最高检改判庭审实录

  原审法院(一、二审法院)观点:张文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物美集团冒充为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通过呈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再审检方(最高法)观点:原审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请国债技改贴息资格依据不足,物美集团在申报过程中有不实内容但不是诈骗行为,也没有因不实申报导致有关审批机关陷入错误;物美集团将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用于偿还其他贷款,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但物美集团并未意图非法占有该笔资金。故张文中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原审法院观点:物美集团及张文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构成单位行贿罪。

  再审检方观点:物美集团是收购国旅总社、粤财集团持有的泰康公司股份的主体,涉案30万元、500万元分别系给予赵义奎、梁棠的好处费,但物美集团在收购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赵义奎、梁棠也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不正当帮助,因此物美集团和张文中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原审法院观点:张文中伙同他人并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泰康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审检方观点:张文中与陈东升、田源共谋从泰康公司挪用4000万元炒股谋利,并非单位行为,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

  张文中案始末回顾

  2006年12月7日,张文中因涉嫌行贿、挪用公款,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9年3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张文中服刑期间两次减刑,2013年2月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审案件的再审决定。2018年2月,最高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物美十年艰难求生

  物美官网显示,物美集团是我国最大、发展最早的现代流通企业之一,是京津冀地区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

无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法改判物美创始人张文中无罪 法律规定的无罪行为有哪些

  “无罪”,主要指不负刑事责任和不属于犯罪的情形,涉及无罪的规定有以下方面:

  刑法第11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12条:【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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