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举案说法

用于逃税的“阴阳合同”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05 浏览:126
导读: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涉税公众利益,合同通常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影视行业,当事人之间存在就同一事项的两份或多份合同约定,这与影视项目执行中情况经常多变也有直接关系,未必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当事人之间用新合同取代旧合同,或就同一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实践中很常见。

用于逃税的“阴阳合同”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林某甲(另案处理)出资50万元人民币,通过林某某和被告人卢某某代持股权,成立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2007年,益和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和以抵债的形式,取得原广东省云浮柴油机发电厂有限公司的四套柴油机发电机组及约16万平方米的六幅土地。2008年1月,根据林某甲的要求,卢某某、林某某将益和公司的100%股权包括名下资产四套柴油机发电机组和约16万平方米的六幅土地,以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由林某甲控制并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

  2011年下半年,林某甲决定将天成公司控股的益和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全部转让给张某某的广东鑫拓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公司”)。为逃避税款,林某甲多次召集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以及林某某等人开会商量如何制定与鑫拓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事宜。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分别对交易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商定,天成公司表面上与鑫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仅将益和公司的股权以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鑫拓公司,而实质上是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由天成公司将益和公司的股权及名下约16万平方米的土地等资产全部转让给鑫拓公司。

  2012年3月15日,天成公司与鑫拓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天成公司将其控股的益和公司的100%股权以50元万人民币转让给鑫拓公司,该合同用于入账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当日,天成公司与鑫拓公司另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并且将该补充协议标注为内部机密文件,约定天成公司将益和公司名下的100%股权、约16万平方米土地的六幅土地以及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以428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鑫拓公司。此后,张某某前后共支付给林某甲和天成公司4400万元人民币(包含120万元滞纳金),天成公司仅入账50万元人民币,其余4350万元人民币由林某甲个人收取,未在天成公司账上反映,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7年2月15日,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展对天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由林某甲个人收取、未在公司账上反映的435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2017年3月17日,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天成公司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并对该公司罚款10869431.36元。

  2017年6月23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犯逃税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转让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逃避税款,在林某甲的策划、指挥及在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参与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4350万元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二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2017年9月6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上述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案例评析】“阴阳合同”合法吗

用于逃税的阴阳合同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如合同双方因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标准的,一旦被发现,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就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属于单位犯罪,其公司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是阴阳合同

用于逃税的阴阳合同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对于阴阳合同法律效力,法律从两方面来调整,一方面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交易。最终以真实合同为依据,

  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1、“阴合同”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2、“阳合同”可能是无效合同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3、实践中阴阳合同有可能构成犯罪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阴阳合同构成逃税犯罪的情形

  1、逃税行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01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公安机关对于逃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分则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