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心气象台于2018年8月3日5时再次发布上海市台风紧急警报、江苏南部到浙江北部沿海海面台风紧急警报、江苏北部、江苏中部以及浙江中部、南部沿海海面台风警报、上海市天气预报和山东半岛南部沿海海面大风警报。3日4时,今年第12号台风“云雀”(热带风暴级)的中心位置已经到达距离浙沪交界偏东方向大约70公里的海面上,就是在北纬30.6度,东经122.0度。中心气压985百帕,近中心的最大风力9级(23米/秒),台风中心目前正以每小时17公里左右的速度向西北偏西方向移动,最大可能于今天早晨到上午在上海南部沿海登陆。受其影响,上海已出现明显风雨天气,陆地最大风力7-8级,沿江沿海地区和长江口区阵风9-10级;江苏北部、江苏中部沿海海面以及浙江中部、南部沿海海面风力有8-9级,江苏南部到浙江北部沿海海面10-11级。另据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统计,台风“云雀”临近 ,为确保海塘外作业施工人员和工地临房、田间棚舍、危旧房屋内等各类人员及渔民的安全,截至8月3日零时,各级防汛部门共组织撤离安置13.42万人,至此全市人员撤离安置工作已全面完成。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在力量,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社会现象。这些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支配的外在现象。
台风是可以预报的,但受灾的程度和分布范围尚难精准预报。灾害是无法避免的,但当事人有责任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怎样的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在千差万别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理解与判定。
在具体案例中,自然灾害能否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的理由,要看其不可预见部分是否是造成损失和伤害的直接原因,还要合理推断相关方是否为“不能预见”。
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应考量主、客观因素。台风,在我国属于常见的自然灾害,每年在我国沿海地区都会产生,其中有很多台风会向内陆渗透。在气象等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通常情况下台风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台风造成的影响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可以避免。因此,通常情况下,台风是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台风,虽然事前能够预知,但因其强度高,破坏力大,人们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防止事件发生,这样的台风,就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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