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仲裁是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二、不能仲裁的是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
三、适用仲裁前必须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仲裁。
四、有仲裁协议时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没有仲裁协议时或仲裁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以管辖。
五、仲裁裁决作出终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时,不予受理。
六、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1)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要约定仲裁事项;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要明确、具体、唯一):
1.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时,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可以起诉又可以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但有例外,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则仲裁协议有效。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二、仲裁无效的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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