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春,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期间,被告张某家共接原告方见面礼2800元,衣服款2000元,上下车礼2100元,磕头礼3700元,2007年月11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三天后,两人发生矛盾,张莹出走,原告索要彩礼未果,诉至法院,答辩时,被告提出原告应返还自己的陪嫁物品,并向法院提起反诉。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收受原告方见面礼2800元,衣服款2000元,上下车礼2100元,有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彩礼款6900元,被告方应予返还。磕头礼3700元,因系当事人亲属对两位新人的贺礼,依据婚姻法的精神应认定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的嫁妆系女方个人财产,原告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足够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此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
(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
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