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因为继子女收养是一种特殊的收养关系,所以在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继子女如果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
所谓形成实际抚养关系,是指被继承人(继父或继母)与亲生父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或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五条规定的,具备夫妻权利义务事实婚姻的之时,被继承人的继子女尚未成年,且被继承人帮助其合法配偶抚养教育其继子女,双方则属于形成实际的抚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就是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也享有法律上的继承权。
但继子女要符合继承权的条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二)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三)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四)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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