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选择到餐饮服务商家处接受餐饮服务,在法律上就是与经营者订立了餐饮服务合同。但本次疫情发生后,多个地区及时采取了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者限制聚餐的防控措施。因此,应当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
消费者因疫情影响(不可抗力)而解除餐饮合同后,对于已给付的定金问题,我们认为,在解除合同时,如酒店不能证明有实际损失的,应当全额返还消费者的定金;如酒店有证据证明其因为履行合同已产生实际损失,由于双方对于该损失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依据公平原则可由双方酌情合理分担,酒店可在返还消费者的定金中予以适当扣减。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签订餐饮服务合同时会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法》、《担保法》规定了相应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在非正常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就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所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非正常情况。消费者因疫情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要求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不适用定金“不退还”罚则;如酒店因此要求解约的,也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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