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对女性实施了强奸行为,即使未遂,公安机关也会立案侦查。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强奸未遂也构成强奸罪,未遂只是强奸罪的一个未完成形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罪既遂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未遂一般要结合具体案情在三年上下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强奸罪而言,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强奸罪(未遂、中止)与强制猥亵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主观推定必须依托客观行为呈现。二者的客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现为相类似。强奸行为的故意表现在猥亵行为只是初级阶段,必然要向着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方向发展。而强制猥亵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并未以发生性关系为最终目的,只须满足其猥亵的心理即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往往不会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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