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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28 浏览:
导读:当代社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着刑法中的程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一审的结果不满意的,被告人是可以进行上诉的,上诉受理后就需要进行二审,二审的时候法院一般会有改判、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等情形,那么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吗?发回重审和再审有何区别?大律师网小编带大家一起阅读了解。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2020年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吗?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对于个别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切实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第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吗?

2020年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吗?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立法者对审判程序设置的基本理念中寻找答案,这就是二审认为一审确有错误应当有适当的救济措施。

  然而,审判实践告诉我们,作为下游审的二审,是不能采用实体判决推翻上游审一审的程序性裁定,而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所以,二审认为一审驳回自诉的程序性裁定确有错误,应当相应地作出程序性结论,比较适宜的方式应当是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其认识和作法可能有三:一是认为二审正确,决定开庭审判作出有罪判决;二是仍认为原一审裁定是正确的,不能接受二审的意见;三是二审怎么说就怎么办。第三种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不同审级的法官之间、同一审级的法官之间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是常有的,没有必要要求对所有案件都认识一致,需要的只是依照法定程序独立审判。各个审级均应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共同的程序规则。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发回重审裁定后,案件又回复到一审程序,但应当免除庭前审查环节,直接决定将案件提交开庭审判。其理由和具体作法:

  1、二审已经否决一审庭前审查结论,一审法院没有必要重复已经过的庭前审查环节。

  2、一审法院不能再次作出与第一次结论相同的刑事裁定,再次庭前审查失去意义。如果一审法院通过再次庭前审查仍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又上诉,二审法院还是认为一审裁定不当,仍然只能再次裁定发回重审。这样就形成了裁定驳回自诉——裁定发回重审——裁定驳回自诉——裁定发回重审……,无限循环的怪圈。

  3、一审法院应当将案件直接提交开庭审判,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通过开庭审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仍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自诉人对宣告无罪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如果认定上诉有理,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撤销原判,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如果认定一审判决正确,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一审法院开庭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已经进行的二审程序表明这类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一审重审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而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判。

发回重审和再审有何区别?

2020年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吗?

  发回重审,可能是二审中发回重审,也可能是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界定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因程序原因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程序事由比较明确,易操作。而在实际审理中,因事实证据原因发回重审的案件却占了极大的比例。对于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足,很多时候是一个判断和认识的问题,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弹性很大,容易造成发回制度的滥用。

  发回重审对于整个审判工作而言,既耗费司法自资源,又牺牲效率。因此,发回重审是代价高昂的“修缮”,必须慎用、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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