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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黑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1 浏览:
导读: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涉黑犯罪份子,不管你是谁,有什么强大背景,只要涉黑就一网打尽。那么,涉黑犯罪的罪名有哪些?涉黑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如果涉黑被抓请律师辩护会怎么辩护?带着疑问下面跟大律师网北京涉黑犯罪辩护律师一起去看看吧。

涉黑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北京涉黑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依据刑法的规定,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罪名包括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涉黑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北京涉黑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1、犯罪客体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群众的正常生活失去保证、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秩序恶化、直接威胁国家的稳定。”

  2、犯罪客观方面

  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客观上具备的特征通常可概括为“等级森严的垂直结构,两三个高位是终身制;接纳成员有限制性或提他性,量力使用,严格选拔;时间上有连续性,不以成员死亡而中断;暴力和行贿是实现目的的公认手段;按高度分工的原则运转,基层单位只通过上一级领导单线联系等;一贯谋求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非法活动建立霸权;口头或书面宣布的内部规章,成员必须遵守。”

  3、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在对主体的处罚原则上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重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参加;明知是犯罪的组织而组织、领导;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而介绍、教唆、强迫他人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为其提供帮助,对其进行包庇袒护;有关司法人员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不对其查处追究。其中明知是构成本类犯罪的前提,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事后退出的,应按参加非法组织有关规定处罚,而不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黑犯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北京涉黑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扫黑除恶并不是国家司法部门挂在嘴上的一句口头标语,特别是近些年来当地的黑社会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这些人眼中没有任何法律制度可言,所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将扫黑除恶和反腐倡廉捆绑在一起予以严肃打击的。但所有涉黑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还是受保护的。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北京涉黑犯罪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关于涉黑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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