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是指因合同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外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存在联系。由于涉外合同中具有国际因素,因此必然导致其会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各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往往又存在着差异,进而就会产生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各国立法大都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以此来解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并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有:
1、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
(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②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③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④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涉外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涉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的适用原则有三大类。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但有四种合同例外。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外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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