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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到哪里去起诉?2020涉外婚姻离婚怎么起诉?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11 浏览:
导读: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际地位也有显著的提升,国人走出国门学习、生活也比较多,与结识的友人缔结婚姻也越来越多见。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涉外婚姻”的相关内容,那么,涉外婚姻离婚到哪里去起诉?涉外婚姻离婚怎么起诉?涉外婚姻在民政局能查到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

涉外婚姻离婚到哪里去起诉?

涉外婚姻离婚到哪里去起诉?2020涉外婚姻离婚怎么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 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 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 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 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 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 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涉外婚姻离婚怎么起诉?

涉外婚姻离婚到哪里去起诉?2020涉外婚姻离婚怎么起诉?

  1、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2、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涉外离婚如何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4、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5、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6、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涉外婚姻在民政局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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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涉外婚姻登记查询,具体申办手续如下。

  (一)涉外婚姻登记查询4大类资格主体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涉外婚姻登记查询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档案查询事项;

  2.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查询事由;

  3.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检查有效证件;

  4.查询档案并复印,加盖婚姻登记机关专用章。

  (三)涉外婚姻登记查询4种方法

  1.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涉外婚姻登记查询的办理时限婚姻登记机关须对查询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查询条件的,当场予以查询,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对当事人不符合查询条件不予查询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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