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军婚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国家的重要责任,所以对于军人的婚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仅限于配偶,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的人,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着婚约关系的“未婚夫”或者“未婚妻”。
该配偶既包括女性现役军人的丈夫也包括男性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不是军人不影响破坏军婚罪的成立。
二、客观要件
破坏军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进行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的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或者生活上的一些特殊关系,不同于通奸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三、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性的破坏军人婚姻关系,即第三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同居或者结婚。
当然,如果第三方是因为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因缺乏本罪的主体要件,则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对于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应予以解除。
上述就是对如何认定破坏军婚罪的解答,在认定破坏军婚行为的时候,可以从上述四方面入手分析,判断一下行为人作出的实际行为是否满足上述的要件内容,如果满足的话,那么基本就可以认定构成破坏军婚罪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类纠纷是由于第三者破坏军婚造成并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我们的意见:包办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必须坚决反对。经过调查实属包办强迫订婚的,根据“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那些虽属包办强迫订婚,但在订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双方自主自愿,其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则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不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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