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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方死亡后债务怎样偿还?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10 浏览:
导读:缔结婚姻之后男女双方的大部分的生产经营所得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举债用于经营或生活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共同偿还,若债务尚未还清期限夫妻一方死亡,则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内容,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有几种?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债务怎样偿还?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方死亡后债务怎样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有几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方死亡后债务怎样偿还?

  (一)经夫妻双方同意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条,或是事后另一方配偶补签还款保证书、还款计划书等,以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的,不管该借款是否用在家庭共同生活,都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特殊情形,个别法院也会推定双方是具有举债合意,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代为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汇入举债方配偶所掌握的银行账户

  3.一方出具借条时另一方在场却未提出异议

  4.举债方配偶同意以个人财产或夫妻财产作为抵押担保

  (二)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家庭成员正常合理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方面。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认定,各地法院并不完全一致,目前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及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作出进一步细化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05月23日《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第二条 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

  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①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②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③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①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②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③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④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具体案件审理时,应注意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举债发生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关系主体之间的,债权人理应对举债人的生活状况、夫妻关系较常人更为了解,这种情形下对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审查应严于一般主体,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可依职权适当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07月18日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47、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①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②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③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参照上述两高院的规定,笔者认为如何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借款用途、金额大小、债务金额与家庭消费形态的匹配程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债务发生期间夫妻关系、债权人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等。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指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购买生产资料、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但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都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共债的情形主要以下两种:

  1.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2.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因配偶医疗治病所负的债务

  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如一方患病需医院治疗,另一方是有义务提供帮助,承担医疗费。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一方医疗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各自因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这种债务因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双方有权对于债务的承担进行约定,可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将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这种情况,我们比较少见。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债务怎样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方死亡后债务怎样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该种情况下列生存一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后,以已故方个人名义或是双方名义的债权(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除有约定外,应当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并非死亡一方的遗产。该债权为夫妻的连带债权,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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