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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2 浏览: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15年5月31日印发执行《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关于印发《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党委(党组):

  《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5月31日

  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为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期间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二章 入住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入住对象为:

  1.《新余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规定》(余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市高层次人才;

  2.在我市工作且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

  3.属我市钢铁、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支柱产业和光电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学、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企业高管。

  第四条 入住条件为:

  2008年6月13日后引进到我市(含中央、省驻市单位),且在我市无自住房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申请流程和入住手续

  第五条 申请流程和入住手续为:

  (一)由入住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市委人才办

  1.以“市高层次人才和持证外国专家”条件申请的,由市委人才办对其入住资格进行审定;

  2.以“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高管”条件申请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入住资格进行审定。

  (三)入住资格审定后,上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专家服务中心),市人社局按入住标准为入住对象分配相应人才公寓,并开具《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入住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及《入住通知书》与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实行一年一签制度。入住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报告租住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情况的变化。

  第七条 申请入住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本人填写《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自行从“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一式两份和申请报告;

  (2)申请对象在新余无自住房证明(由市房管局开具此证明);

  (3)申请对象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等证书,婚姻状况证明,及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申请对象所在单位为企业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提供复印件,并备原件)。

  第四章 入住标准

  第八条 以“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申报的:

  (1)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可入住130平方米左右(三室两厅)的高层次人才公寓;

  (2)第五、六类人才可入住100平方米左右(两室两厅)的高层次人才公寓。

  第九条 以“持证外国专家”和“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高管”条件申报的,可入住100平方米左右(两室两厅)的高层次人才公寓。

  第五章 入住费用

  第十条 入住对象自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之日起,前三年个人免交入住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市发投公司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拔付。

  三年后的入住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入住对象本人承担,或入住对象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财政不再补贴。市发投公司按公租房价格的50%标准收取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

  第十一条 入住对象入住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居室日常产生的费用由入住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入住对象不辞而别的,其未支付的水电气等一切费用及公寓设施损坏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委托市发投公司旗下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物业公司应及时与入住对象签定入住协议。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入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实行退出机制,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租赁合同:

  (1)入住人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2)辞职辞退、辞聘、自动离职、调离或在本市变动未变更租住手续的;

  (3)转租、出借、合租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

  (5)违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它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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