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17 浏览:
导读:人无完人,只要是人都是有可能会犯错误的,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也不例外,在其行政执法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国家赔偿”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一、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三、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什么?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