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赔偿申请书
(供向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时用)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有复议机关的,还应当写明复议机关名称)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因……(申请赔偿案由),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还须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复议机关复议情况)
此致
××××(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名称)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单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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