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或者皮下、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冰毒等毒品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因治疗疾病的需要,依照医嘱和处方服用、注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属于吸食、注射毒品。由于毒品的昂贵,吸食、注射毒品者有的倾家荡产,有的不得已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社会治安,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吸毒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和患有身心疾病的病人,政府在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帮助其戒除毒瘾。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也规定,对吸毒者可以采取治疗、教育、善后护理、康复、回归社会等措施作为定罪处刑的替代办法。我国法律没有把吸食、注射毒品规定为犯罪行为,而是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恢复身心健康。另外,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教唆、引诱”,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感受和体验,示范吸毒的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欺骗”,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吸食、注射毒品,如在香烟或者食品、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由少到多地染上了毒瘾等。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恶劣行为,尤其是使一些青少年成为受害者。由于青少年辨别能力差、社会经验不足,最容易成为唆使者的对象。被害者一旦沾上毒品,对其身心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有的甚至毁掉终生,对国家、家庭和个人都是贻害无穷的,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于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并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实践中有的是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报复社会或者控制他人的目的,也有的是发生在朋友之间。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构成。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实践中这类行为仍然可能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如有的只是偶尔为之,有的属于未遂的情形,即被教唆、引诱、欺骗的人并没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等等。对于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向他人提供毒品,包括向朋友提供毒品使其吸食,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既违反国家规定,又危害人体健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予以惩治。依法惩治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一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是指无偿提供。如果向他人提供毒品,收取钱财的,则属于贩卖毒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另外,《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犯罪行为。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法行为和有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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