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⑵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在刑事案件中,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无需申请就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⑴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⑵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也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不属于上述情形,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在提出申请的时间上有具体的规定:
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强制医疗程序中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⑵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提出申请;
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方可提出申请。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比如,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如果其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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