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否则,容易相互干扰,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如果是通过找几个证人集体谈话形成的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二)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比如,证人并未目睹犯罪过程,只是“感觉”或“猜测”可能是某人干的,这样的言论根本就不能叫“证言”,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证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法院会认真审查他翻供的原因,他的历次供述,以及其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吻合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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