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等规定,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也称为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依法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行政诉讼的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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