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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建设工程纠纷起诉的时效是多久?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4-20 浏览:
导读:在建设工程中,往往应为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讼时解决纠纷的有效办法之一。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建设工程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建设工程纠纷起诉的时效是多久?希望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起诉书怎么写

建设工程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建设工程纠纷起诉的时效是多久?

  原告:霍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个体户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镇街道xx工业区xx号厂房,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二:佛山市xx区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xx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xxxx(利息以xxx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以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xxxxxx元。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霍某

  xx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纠纷起诉的时效是多久?

建设工程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建设工程纠纷起诉的时效是多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建筑工程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建设工程纠纷起诉的时效是多久?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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