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 需要提供的证据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伤残等级证明
1、"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的名称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一方人身损害,并且受害方伤情构成伤残等级(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或者造成受害方死亡的,才会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五万,根据伤残级数依次递减)。除伤残等级和死亡以外,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才会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照相馆把重要的照片搞丢了之类)。
2、“营养费”法律上也有,但是标准很低,20元一天,而且具体赔多少天要根据评估鉴定报告确定。
3、朋友坚持不给的话,构成法律上的纠纷,如果对方需要通过起诉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如果是诬告名誉受损,一般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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