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已经抵押给别人的房产能做诉前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来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自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该条规定,对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担保书(即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4、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5、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7、应填写《举证情况表》,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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