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经过合法手法收养,当这种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形成了正式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口头遗嘱立了以后不是必须去公证的,但是口头遗嘱要转化为书面方式方可办理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产继承】: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产继承】: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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