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包括身体上的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
1、身体虐待: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2、言语虐待:用语言暴力的方式嘲讽、挖苦、贬低对方。
3、性虐待: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逼迫对方看淫秽视频图片、拒用保险套等
4、心理虐待:侮辱贬低对方的人格与尊严,给对方心理造成伤害。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家暴】: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侵害行为,也是一种家庭暴力,它主要通过言语、性生活上的行为来表现,如言语嘲讽贬低对方人格或者停止性生活,家庭冷暴力的表现为冷嘲热讽、提醒惩罚、漠不关心、停止、敷衍夫妻性生活和完全不负责家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家暴】: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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