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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理解刑法第161条的“损害股东权益”行为?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18 浏览:
导读:刑法第161条涉及的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此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秩序。理解这一条款,需要结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行为是否导致股东权益的实际损害。

如何理解刑法第161条的“损害股东权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这里的行为主要指公司或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者隐瞒,使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从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如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等。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

刑法第161条中的“违规披露信息”如何界定?

刑法中,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信息”主要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依法应当向公众或者特定人员披露重要信息时,违反国家规定,未按照法定方式、期限、程序进行披露,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造成重大损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被视为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使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依法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期限、程序,擅自披露或者泄露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拒绝提供查阅的。”

这里的“违规披露信息”涵盖了未按法定方式、期限、程序披露信息,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且需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理解刑法第161条的关键在于把握“隐瞒重要事实”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如何导致“股东权益的损害”。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的数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以避免触犯此条款。同时,股东在投资时也应充分了解和核实相关信息,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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