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经过单位批准,但辞职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实务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条件的辞职权。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其次,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该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离职前的必要工作交接、返还公司财物等。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工资除以31天的这样的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否合法应当考虑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如何规定的工作时间。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制度,那么这样的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执行的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的工时制度,那么每一个月的工资按照31天的书目除以有可能就是是合理的,具体是否合理和合法要看单位报批的工时制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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