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产前检查假的规定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来确定。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前检查假,用于妊娠确认、健康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前检查假。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前检查假。
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前检查假,但需注意其中2天可能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四期保护指的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个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保护。这种保护不仅关乎女职工本身的健康和安全,也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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