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通常是不合法的,且在此过程中如果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可以归纳如下:
1、服务性质不同:劳务派遣提供的是派遣工,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而劳务外包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承包方组织并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完成劳务服务。
2、用工需求与范围不同: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的派遣员工,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而劳务外包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主要约定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具体的劳动者。
4、管理角色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而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5、结算标准不同: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即按照派遣员工数进行结算。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即按照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6、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其三方关系处理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处理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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