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抚养费被法院判决还拒绝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是有上限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是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上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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