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院协商:
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要求。
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申请技术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重新鉴定与诉讼:
如果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患者也可以选择不经鉴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患者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所属的当地医学会申请鉴定。
也可以向当地所属的有关卫生部门申请鉴定。
或者在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准备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报告、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进行提交,等待相关鉴定结果。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法、手段、效果、风险、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专业、地位以及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等。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患者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某种医疗方案。
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并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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