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代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担保公司即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方式通常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担保公司可以首先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达成还款协议。如果协商无果,担保公司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代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在追偿过程中,担保公司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代偿事实和追偿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期限届满: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担保期限,并且在该期限内债权人未对担保人提出担保权利的主张,那么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然解除。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定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法定解除情形,担保责任也可以被解除。
担保人可以尝试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合同已经到期或者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担保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担保责任。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解除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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