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必须为本人(即被管理的人)管理一定的事务,包括对其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或处分。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管理人必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未经同意的无因管理是合法的。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它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管理人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法律特征,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且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那么管理人不享有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或请求给予适当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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