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申请书》: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商标注册申请书》可以以纸质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2、商标图样:
需要提供商标图样,如果商标是彩色的,还需提交着色图样和黑白墨稿。
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且方向清晰。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3、身份证明文件:
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国内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4、其他相关材料:
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若商标图样中包含人物肖像,还需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若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还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使用管理规则等。
若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注册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商业决策的重要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法律条款。以下是一些商标注册时需要注意的关键规定及其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
一、商标注册前的准备与检索
保密措施:对商标标识及相关创意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
商标检索: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进行商标名的检索,以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与已注册或正在申请的商标冲突。
申请时机: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因为商标的资源有限,先申请可能获得优先权。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
显著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合法权利: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等。
分类申请:商标按照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大类,申请时需选择正确的类别,并考虑关联商品或服务。
材料准备:提交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分开注册:对于组合商标,建议分开注册,以提高注册成功率和使用灵活性。
规范使用:商标注册后,应规范使用商标,不得随意更改商标标识或注册事项。
变更与续展: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展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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