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法律追究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对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的重要环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当事人(包括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等)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应当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追究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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