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包括了如下项目:
1.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2.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5.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扶养到十六周岁;对年满十六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七十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可以选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1. 家属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健康受损之日起一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2. 家属可向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机构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可提供中立的调解服务;
3. 若调解不成,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判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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