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或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若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且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口头担保因缺乏书面形式,难以直接认定有效。
口头担保的举证难度较高,若发生纠纷,主张担保责任的一方需证明担保关系的存在及具体内容。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若口头担保被认定无效,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取决于过错程度。若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解除:
1. 主债务履行完毕
若债务人按约还清全部债务,担保责任自然解除。债务人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担保人无需再承担责任。
2. 债权人同意解除
债权人可书面同意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或同意更换担保人。此情形需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3. 担保期限届满
若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且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免责。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4. 主合同变更未经同意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内容(如增加债务金额、延长还款期限),担保人对变更部分不承担责任。例如,原借款合同金额为10万元,后未经担保人同意增加至20万元,担保人仅对原1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5. 担保合同无效或撤销
若担保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内容违法等原因被认定无效,或担保人因欺诈、胁迫等情形撤销担保行为,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担保人受债权人欺诈而提供担保,可请求法院撤销担保合同。
6. 协商解除与书面确认
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可协商一致解除担保责任,并签署书面协议。协议需明确解除时间、范围及后续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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