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内,女职工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强度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工资待遇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特殊情形: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
一、法定哺乳假基础时长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哺乳期假期通常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因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的哺乳假。其核心规定如下:
1.基础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申请6个月哺乳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可申请3个月哺乳假。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独生子女女职工提供1年哺乳假(含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停发。
2.哺乳时间:
无论是否申请哺乳假,用人单位需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该时间可合并使用,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二、哺乳期假期延长情形
1.婴儿体弱延长:
若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哺乳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地方性法规扩展: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可申请6个半月哺乳假,工资按原工资的80%发放。
江苏省:经申请批准,女职工可休不超过6个月哺乳假,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
福建省: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6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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