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仍可通过法定途径推翻,核心依托复核程序与诉讼证据抗辩,法律对救济路径有明确时限与要件规定。
签字仅代表当事人收到认定书,不视为认可内容,推翻需通过“复核前置+诉讼抗辩”双重路径实现。
复核程序是法定首选救济方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需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指向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或程序违法等情形。
上一级交管部门自受理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查实问题将责令原机关重新认定或直接作出复核结论。
诉讼抗辩则适用于复核未果或直接进入民事赔偿程序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在诉讼中提交相反证据(如现场监控新线索、鉴定意见瑕疵证明等),法院将依法审查认定书的证明力,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不予采信。
需注意,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仅能通过上述两种路径否定其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财产损失的记载需区分“必要记载”与“详细核算”,法律明确其核心功能为责任认定,财产损失记载具有选择性与概括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认定书的核心内容是“责任划分”,需载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财产损失并非法定必备记载事项。
实践中,交管部门通常仅在认定书中概括注明“造成财产损失”,具体损失范围与金额需通过后续程序确定。
事故涉及车辆损坏、物品损毁等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主张维修费用、施救费用、合理停运损失等赔偿,相关损失需通过保险公司定损、第三方鉴定或双方协商确认,认定书未记载不影响损失索赔。
需特别注意,车辆贬值损失等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极端特殊情况下可能酌情考量,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认定书是否记载财产损失,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主张财产赔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认定中陈述书并非绝对必需提交的文件,其提交与否取决于事故情形与当事人意愿,法律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利但未设强制提交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款,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陈述书本质是当事人对事故经过、原因及责任的书面说明,属于询问笔录的补充形式。
在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事故中,当事人现场口头陈述清晰、事实无争议,通常无需另行提交书面陈述书,交管部门可直接依据口头陈述制作认定书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在一般程序处理的复杂事故中,当事人认为口头陈述不足以完整表达意见,可主动提交书面陈述书,明确事故细节、自身行为及责任主张,该陈述书将作为交管部门认定事实的参考依据。
法律未规定“不提交陈述书将影响认定”,当事人拒绝提交的,交管部门仍需依据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需注意,陈述书内容需真实客观,虚假陈述可能影响责任划分,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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