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和继子是否属于直系亲属,取决于继母是否对继子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只有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双方才在法律上被视同直系血亲。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和继子之间只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姻亲关系是基于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与血亲有本质区别,不属于法律上的直系亲属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没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法院看几个方面。继母与继子是否长期共同生活,继母是否在生活上给予了照顾、在经济上提供了供养、在教育上尽到了责任。共同生活时间不能太短,抚养费的承担比例不能过低,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
继母再婚时继子已经成年的,一般不认定形成抚养关系。成年继子不需要继母抚养教育,双方之间仅因婚姻产生的姻亲关系不会自动转化为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继母和继子不被认定为直系亲属。
继母和继子能否享受亲属权益,同样以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亲属权益。包括继子对继母的赡养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能享受亲属权益。
相互继承权是亲属权益的重要内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和继子,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之间没有继承权。这直接影响到遗产分配时继子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也影响继母能否继承继子的遗产。
赡养义务也是亲属权益的体现。继母对继子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成年后对继母有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明确指出,继母与继子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因继母与生父离婚而消灭,继子仍应承担赡养义务。这个规定保护了付出抚养教育的继母一方。
继母与继父离婚后,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必然消灭。司法实践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会因为生父或生母与继母离婚而自动解除。继子对曾经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母,仍然应当承担赡养义务,除非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该关系。
亲属权益的享受范围还涵盖其他方面。包括继子对继母的扶助义务、继母对继子的监护权、双方之间的近亲属回避权利等。这些权益均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基础,双方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证明抚养教育关系的存在需要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继母抚养继子的时间长度、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教育费用的支付凭证、日常照料的记录等。在诉讼中,主张享有亲属权益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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