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的申请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遭受他人伤害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会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是刑事和治安案件中伤情鉴定的主要方式。当事人不需要自行寻找鉴定机构,按照公安机关的指引前往即可。
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诉讼活动之外,当事人可以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这种方式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中的损害程度鉴定等情形。当事人需要自行选择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和相关材料。自行委托鉴定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鉴定前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委托书、身份证、病历资料和影像学片子。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辅助检查包括伤后影像学片及其检查报告单、实验室客观检查报告单。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审查。材料不完整的,鉴定机构会要求补充。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鉴定材料真实完整的委托,应当予以受理。鉴定机构受理后指定具有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完成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诉讼或者处理纠纷的依据。鉴定意见书需要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提出重新鉴定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重新鉴定一般由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适用于原鉴定意见不完整或者有新增加鉴定材料的情形。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都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伤情鉴定需要把握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九十日后进行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适用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或者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损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该标准将人体损伤所致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最为严重至十级最为轻微。伤残等级是确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核心依据。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相关并发症的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鉴定意见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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