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成立公司,责任原则上是有限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夫妻二人各登记为股东,各自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公司债务不直接牵连股东个人财产。
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应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是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夫妻二人形式上是两名股东,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法定构成要件。
最高法院近年裁判倾向于形式标准。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股东并非一人,将其定性为一人公司缺乏法律依据。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适用于夫妻公司。债权人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举证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夫妻公司可能被穿透的情形,是夫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支配控制公司、公司沦为夫妻逃避债务的工具。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情形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标准是财产是否独立、经营是否规范,不是夫妻关系本身。
夫妻公司中,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出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财产的共同属性不影响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转化为公司财产,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上相互独立,这是有限责任的制度基础。
保持公司财产独立是控制风险的关键。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不能混用,公司财务应当独立核算,股东不能随意从公司支取资金用于个人开支。这些操作规范到位,夫妻股东就能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债务不会追及个人财产。
股份分配在工商登记层面和夫妻财产层面是两个问题。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的依据,体现的是股东权利配置。夫妻财产层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比例不当然等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登记为70%和30%的持股比例,不意味着离婚时就按70%和30%分割。登记比例可能是为了工商登记便利,或者一方象征性持股,不代表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真实约定。没有书面财产约定或分割协议的,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实际操作中,如果夫妻双方希望登记比例具有财产分割效力,需要另行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各自名下的股权归各自所有。只凭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不足以对抗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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