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对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征收。只要车辆没有报废,就需要每年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这里的取得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如果当年7月份购入新车,只需缴纳7月至12月共6个月的车船税,以后每年申报缴纳一次全年税额。
车船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这是最常见的缴纳方式,车主在缴纳交强险时一并完成车船税的缴纳。第二种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也可以前往车辆登记地的办税大厅现场申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细化原则,我国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分档递增税额,各省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本区域具体适用税额。
机动船舶的统一适用税额由行政法规直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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