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罪量刑幅度明确,不存在超过五年的刑罚适用空间,属于典型的轻罪重罚类型,体现了立法对金融市场秩序的高度保护。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追责逻辑在于,法人主体不能替代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即便单位已缴纳罚金,相关责任人员依然要接受自由刑的制裁。
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编造和传播两个行为要件,仅仅编造未传播或者仅仅传播非本人编造的信息均不构成本罪。在主观层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信息虚假仍决意编造传播。
立案追诉标准包括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编造虚假信息影响股票交易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违反者将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行政层面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刑事层面则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编造虚假信息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制度,扭曲价格发现机制,损害资源配置效率,最终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将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纳入刑法规制,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包括引起证券价格暴涨暴跌、引发投资者恐慌性抛售或抢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自媒体或社交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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