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的第一步是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分为两类,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一年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超过后职工将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权利。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三类核心材料。第一类是工伤认定申请表,表中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二类是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三类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之后进入调查核实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工伤决定书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凭证,拿到这份决定书需要经过完整的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五个环节。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以及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
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职工还需要进行下一步操作。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以及完整病历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按照伤残等级计算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申请人可以请求上级机关或法院对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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