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次赔偿的前提是后遗症构成原判决之后发生的新事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后遗症在原始诉讼中未被发现、未被鉴定、未被判决涵盖的,属于新的事实,另行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始诉讼中已经鉴定并判决的部分,再次起诉会被驳回。伤残等级在原诉讼中已经评定、赔偿金额已经确定的,后遗症没有超出原鉴定结论范围的,不属于新事实。后遗症导致伤残等级加重或者出现原鉴定未涵盖的新伤残的,超出部分才具备另行主张的基础。判断标准落在原判决的覆盖范围上,不是后遗症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是再次索赔能否成立的核心。后遗症需要经司法鉴定或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与原始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写明继发损伤系原始事故所致的,法院支持再次索赔的可能性较高;因果关系无法证明的,即使后遗症确实存在,也无法归责于原侵权人。原始损伤的病历、后续治疗记录、鉴定意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时间间隔不构成障碍,诉讼时效需要单独计算。后遗症另行起诉的时效从新损害被发现或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算,不是从原始事故发生时起算。间隔多年后才发现后遗症的,只要在发现后的三年内起诉,时效上不存在障碍。拖延起诉的风险在于证据灭失和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增加,与时效本身是两回事。
原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需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明确一次性了结全部赔偿事宜。协议写明一次性了结、后续不得再主张的,后遗症另行起诉面临协议条款的阻却。协议仅处理已发生费用、未涉及后续治疗的,后遗症索赔权利保留。
诉讼中还需要注意一事不再理与重复起诉的区分。后遗症属于新事实的,另行起诉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渠道,不构成重复起诉。以同一事实、同一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在起诉状中需要写明后遗症是原判决之后新发现或新加重的事实,附上鉴定意见和医疗记录,让法院在立案阶段就能识别本案与前案的差异。
后遗症赔偿没有独立的法定项目,法律处理方式是把后遗症产生的实际损失拆解到已有的赔偿项目中分别计算。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一项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和计算规则。后遗症造成什么损失,就对应主张什么项目。
后续治疗费的处理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已经发生的费用凭医疗票据主张,尚未发生但经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发生费用一并主张。不能确定必然发生的,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基数以新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准。伤残系数按等级递减,一级百分之百至十级百分之十。年限六十周岁以下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逐年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五年。后
护理费和误工费按实际需要和证据计算。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参照护工报酬或护理人员误工损失,护理期限根据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标准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或相近行业平均工资确定。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