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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储合同中写明存货人自行投保,保管人不承担被第三人追偿的内容,有效吗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
顾问团律师2021.06.03 15:3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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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
顾问团律师2021.03.17 17:2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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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不提取仓储物的怎么办?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
顾问团律师2021.03.16 16:3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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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
顾问团律师2021.03.16 16:3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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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有关资料。存货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向保管方提交和说明储存入库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情况,以及验收货物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并协商保管方做好。
顾问团律师2021.03.16 16:2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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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九百一十四条。
顾问团律师2021.03.16 16:2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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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
顾问团律师2021.03.16 16: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