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赵某(男,24岁)下夜班后独自回家,路遇从网吧出来的张某、李某等五名男少年。张某等人即预谋向赵某索要财物,随后,李某故意上前与赵某相撞,张某等人借口李某被撞而拦住赵某,先以言语要胁,要求赵某将李某送去医院检查。当赵某道歉后继续前行时,张某、李某等人又从背后围追上来,欲殴打赵某劫取钱财。赵某遂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挥舞两下,将冲在前面的张某砍中。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等人具有谋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被告人赵某面对不法侵害而挥舞随身携带的菜刀具有防卫的性质,但防卫过当,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赵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赵某保护的更多的是其财产,却用刀砍人,其保卫的法益明显小于其侵害的他人人身法益,而且赵某原可采用较缓和的方法来制止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者并没有对其人身造成损害。因此,从情节、手段及方法上来看,赵某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综上,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