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2020年网络侵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04 浏览:0
导读:网络中的侵权行为和实体空间中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而发生在物理实体空间,则是名誉权纠纷。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网络侵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020年网络侵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原告安吉中南公司及其董事长崔世豪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年12月19日,一名为“工报一枝花”的搜狐网民(其博客访问量已超过29500次),在其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安吉中南百草园造假登峰造极;董事长俗名“吹牛好”,真名崔世豪...》的文章,文中不实言论严重玷污公司及董事长名誉,且造成公司营业额直线下降,众多员工流失以及企业综合竞争力下降。为此,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委托律师向被告搜狐公司致函,要求被告对“工报一枝花”的博客主除名,并删除相关文章。函发后,被告在较长时间内仍未消除影响,后来也仅隐藏文章部分内容,但文章标题仍在博客首页。第二天,博客主又发表了一篇《浙江省长夏宝龙关注中南百草园造假》的文章,再次对两原告名誉和人格进行玷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对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用户发表的言论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但被告却任由第三人变本加厉侵害原告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两原告名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安吉法院受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中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来确定,其中可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有用 (0)
分享到: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